律政2008年特训班协议书
甲方: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 办学许可证号:1101087191189
乙方:
身份证号: 07年准考证号:
联系电话: E-mail:
详细通讯地址 : 邮 编:
第一章 总 则
为帮助广大学员顺利通过 2008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,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(以下简称甲方)开设2008年司法考试特训班。就乙方经过甲方特训班培训后在2008年司法考试中可能获得的成绩,经甲、乙双方协商,达成如下协议:
第 一 条 乙方如具备以下条件,经过律政特训班培训而未能通过司法考试,甲方除收取资料费外,无条件将乙方所交纳学费全部退还。具体条件为:乙方参加2007年司法考试成绩在320分以上(包括320分),政策照顾地区考生成绩在300分以上(包括300分),并能提供有效证明。
第 二 条 乙方如不具备上述条件,经过律政 2008年司法考试特训班培训而未能通过司法考试,甲方除收取资料费外,扣除成本费人民币四仟捌佰元(4800元),向乙方退还剩余学费。
第 三 条 乙方在本次考试中如能获得全国状元成绩,甲方奖励其人民币贰万元。
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义务
第 四 条 为保障最佳学习效果,甲方应提供适宜的学习环境,制订科学有效的辅导战略,配备权威师资授课以及优秀的研究生辅导团队跟踪辅导,发放律政内部司法考试复习资料等。
第 五 条 保证授课师资与宣传师资相符。
第 六 条 有权根据本校制订的辅导方案安排特训班教学计划。确保教学计划顺利进行,不随意减少课时。在教学进程中,如确有必要进行课程调整,须提前通知乙方。
第 七 条 在开课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。
第 八 条 在正常教学过程中,有权对学员进行统一规范管理。对于学员不服从管理、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,甲方有权给予相应处理。
第 九 条 在司法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 12个月内以邮局汇款方式退还未通过学员的相应学费(汇费由乙方承担)。
第 十 条 根据本协议中乙方所留个人资料进行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和退费工作,如果由于乙方原因无法核实成绩或无法邮寄退费,甲方不承担责任。
第十一条 对乙方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。
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
第十二条 必须具备参加 2008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主体资格,在2008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不得缺考,每卷成绩不得为零分,否则协议解除。
第十三条 须向甲方提供个人资料及 2008年准考证号,并确保资料真实有效。
第十四条 与甲方签订全额退费协议,须向甲方提供参加 2007年司法考试320分以上(包括320分)、照顾地区考生在300分以上(包括300分)的成绩证明作为本协议附件。乙方必须保证该证明的真实合法性,否则本协议无效,乙方将被视同未签订协议的学员处理,不得向甲方要求退班。
第十五条 同意并支付给甲方特训班学费壹万贰仟捌佰元(12800元)及资料费陆佰陆拾元(660元)。
第十六条 有权试听特训班前两天课程,两天内不满意甲方将退还全部学费。开课两天后乙方不可退班。
第十七条 必须按照甲方考勤制度和请假制度正常出勤,不得无故旷课。无故缺勤三次,本协议自动解除。
第十八条 乙方须遵守甲方的整体教学安排,服从统一教学管理。乙方不得从事非法活动,否则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
第十九条 因遇不可抗力、意外事故(乙方应提供相应证明)必须中途退班的,甲方扣除报名手续费和已完成课程的相应学费、资料费,余款返还乙方,本协议自行解除。
第二十条 对甲方的教学计划、内部资料、各类试题、考试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。
第四章 违约责任
第二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约,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,并可就相关损失要求赔偿。
第二十二条 乙方如有违法或违反教学管理制度的行为,甲方有权给予劝退或开除处理,甲方按特训班退费标准退还乙方剩余学费及资料费,协议自行解除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所称“通过司法考试”,指根据 2008年国家司法部确定的通过标准达到合格分数线,包括全国统一的合格分数线、照顾地区的放宽合格分数线、少数民族地区单独确定的合格分数线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甲、乙双方各执一份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可进行公证,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,至2008年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终止。
第二十七条 乙方如实填写下表:
身份证号:
2007年准考证号:
律政2008年特训班协议书
甲方: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 办学许可证号:1101087191189
乙方:
身份证号: 07年准考证号:
联系电话: E-mail:
详细通讯地址 : 邮 编:
第一章 总 则
为帮助广大学员顺利通过 2008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,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(以下简称甲方)开设2008年司法考试特训班。就乙方经过甲方特训班培训后在2008年司法考试中可能获得的成绩,经甲、乙双方协商,达成如下协议:
第 一 条 乙方如具备以下条件,经过律政特训班培训而未能通过司法考试,甲方除收取资料费外,无条件将乙方所交纳学费全部退还。具体条件为:乙方参加2007年司法考试成绩在320分以上(包括320分),政策照顾地区考生成绩在300分以上(包括300分),并能提供有效证明。
第 二 条 乙方如不具备上述条件,经过律政 2008年司法考试特训班培训而未能通过司法考试,甲方除收取资料费外,扣除成本费人民币四仟捌佰元(4800元),向乙方退还剩余学费。
第 三 条 乙方在本次考试中如能获得全国状元成绩,甲方奖励其人民币贰万元。
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义务
第 四 条 为保障最佳学习效果,甲方应提供适宜的学习环境,制订科学有效的辅导战略,配备权威师资授课以及优秀的研究生辅导团队跟踪辅导,发放律政内部司法考试复习资料等。
第 五 条 保证授课师资与宣传师资相符。
第 六 条 有权根据本校制订的辅导方案安排特训班教学计划。确保教学计划顺利进行,不随意减少课时。在教学进程中,如确有必要进行课程调整,须提前通知乙方。
第 七 条 在开课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。
第 八 条 在正常教学过程中,有权对学员进行统一规范管理。对于学员不服从管理、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,甲方有权给予相应处理。
第 九 条 在司法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 12个月内以邮局汇款方式退还未通过学员的相应学费(汇费由乙方承担)。
第 十 条 根据本协议中乙方所留个人资料进行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和退费工作,如果由于乙方原因无法核实成绩或无法邮寄退费,甲方不承担责任。
第十一条 对乙方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。
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
第十二条 必须具备参加 2008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主体资格,在2008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不得缺考,每卷成绩不得为零分,否则协议解除。
第十三条 须向甲方提供个人资料及 2008年准考证号,并确保资料真实有效。
第十四条 与甲方签订全额退费协议,须向甲方提供参加 2007年司法考试320分以上(包括320分)、照顾地区考生在300分以上(包括300分)的成绩证明作为本协议附件。乙方必须保证该证明的真实合法性,否则本协议无效,乙方将被视同未签订协议的学员处理,不得向甲方要求退班。
第十五条 同意并支付给甲方特训班学费壹万贰仟捌佰元(12800元)及资料费陆佰陆拾元(660元)。
第十六条 有权试听特训班前两天课程,两天内不满意甲方将退还全部学费。开课两天后乙方不可退班。
第十七条 必须按照甲方考勤制度和请假制度正常出勤,不得无故旷课。无故缺勤三次,本协议自动解除。
第十八条 乙方须遵守甲方的整体教学安排,服从统一教学管理。乙方不得从事非法活动,否则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
第十九条 因遇不可抗力、意外事故(乙方应提供相应证明)必须中途退班的,甲方扣除报名手续费和已完成课程的相应学费、资料费,余款返还乙方,本协议自行解除。
第二十条 对甲方的教学计划、内部资料、各类试题、考试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。
第四章 违约责任
第二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约,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,并可就相关损失要求赔偿。
第二十二条 乙方如有违法或违反教学管理制度的行为,甲方有权给予劝退或开除处理,甲方按特训班退费标准退还乙方剩余学费及资料费,协议自行解除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所称“通过司法考试”,指根据 2008年国家司法部确定的通过标准达到合格分数线,包括全国统一的合格分数线、照顾地区的放宽合格分数线、少数民族地区单独确定的合格分数线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甲、乙双方各执一份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可进行公证,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,至2008年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终止。
第二十七条 乙方如实填写下表:
身份证号:
2007年准考证号:
2007年司考成绩:
是否照顾地区:
乙方签字确认:
甲方: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 乙方:
委托代理人: 身份证号码:
年 月 日 年 月 日
附件:乙方 2007年考试成绩在320分以上(含320分),照顾地区考生成绩在 300分以上(含300分)的证明。
2007年司考成绩:
是否照顾地区:
乙方签字确认:
甲方: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 乙方:
委托代理人: 身份证号码:
年 月 日 年 月 日
附件:乙方 2007年考试成绩在320分以上(含320分),照顾地区考生成绩在 300分以上(含300分)的证明。